不能作为抵扣凭证,应退还给开票单位,并要求其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迟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7月1日起停止使用.
抵扣类型
1、运输单位提供运输劳务自行开具的运输业统一发票;
2、由”自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运输业统一发票;所谓的”自开票纳税人,是指符合规定条件,向主管地税局申请领购并自行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纳税人.”
3、由”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运输业统一发票;所谓的”代开票纳税人,是指除自开票纳税人以外的需由代开票单位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是指主管地税局.
以上所称代开票单位是指主管地税局.经省级地税局批准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
4、运输单位主管地方税务局及省地方税务局委托的代开发票中介机构为运输单位和个人代开的运输发票(包括地方税务局代开部份)准予抵扣;
5、被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单位和物流单位开具的货物运输发票也准予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
6、其他单位代运输单位和个人开具的运输发票一律不得抵扣.
以上内容就是关于”地税局代开运费发票能否作为扣税凭证?”这一问题的解答,不能作为抵扣凭证,应退还给开票单位.按照流程操作就可以了,遇到这种情况一下要小心谨慎,了解法律风险情况是必要的,我们会计人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做账,这样才不会造成后续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