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营不同税率产品是否应按税率单独记账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同样若该公司分别生产按适用税率和简易征收两种货物,也应分别核算销售额,并且由于简易征收货物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应分别核算两种货物的生产成本,属于由简易征收货物承担的进项税金应计入产品生产成本,划分不清的,应按当期简易征收货物销售额占当期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因此,该公司可对划分清楚的费用按产品分设明细账,对划分不清的费用可不分设明细账,月末再按销售比例进行划分.

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队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根据以上规定,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但进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可不分税率计算出一个总的进项税额后从总的销项税额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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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行为是否应单独核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项关于混业经营规定,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关于兼营不同税率产品是否应按税率单独记账的内容在上文,要按照不同的税率各自计算应纳税额,以避免适用税率混乱,具体的操作步骤上文已经为你一一例举了,我们在做账的时候最好仔细一点,小编提醒大家最好是理解记忆,这样才会记得更牢,敬请关注本网站的资讯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