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缴税的.
企业异地调拨商品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同时计缴税金,可以先按成本或加10%计税(具体可以和税务局沟通)
借:应收账款-税金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
实际销售开票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
同时冲减已计缴的销项税金
借:应收账款-税金 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 红字.
由总公司调拨商品给分公司,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不论是否与总公司在统一县市,总公司都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与总公司在同一县市,由总公司调拨商品给分公司,总公司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与总公司不在同一县市,由总公司调拨商品给分公司,总公司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异地设立的分公司增值税及所得税如何缴纳?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企业在外地设立分公司的,必须到分公司所在地的税务管理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在总公司所在地以外的地点成立分公司的,按照税种的不同,对该税种的征收方式、征收地点也有所不同. 如对于增值税来说,则应当由总公司和分公司公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上文讲述了向异地分公司调拨产品如何缴纳增值税.异地分公司按实际发生的业务,视同两个独立的公司处理账务,增值税也同理,我们按照以上要求操作就可以了,我们经常会碰到,小编觉得大家需要理解,希望本文能给你带来帮助,以上就是全部内容了,非常感谢你的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