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的开发经费可税前扣除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 3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但是,必须注意的问题有四点:1.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抵扣;2.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不是资助企业所属或投资的,并且其科研成果不是惟一提供给资助企业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企业向所属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提供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支出,不实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办法);3.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申请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须提供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开具的研究开发项目计划、资金收款证明及其他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不能提供相关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不予受理);4.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资助研究开发经费,必须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进行资助.纳税人直接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资助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用于资助新产品开发可以税前扣除吗?
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上文讲诉了资助的开发经费可税前扣除吗,要看具体的情况,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相信就上述内容大家也都有所了解了,我们一定要谨慎处理,本文到此结束,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咨询我们的在线答疑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