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有效的凭证可以分为:票、表、证、单、书、据等.如果无法取得发票时,可以用表、证、单、书、据等用来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1、票,如发票,是企业经济生活中最重要、出现频率最高的原始凭证.发票主要是指单位和个人在商品购销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劳务服务及其他经营活动中,购销双方证明其经济业务发生及收付款项的书面凭证,是核算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也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据,还是相关部门进行审核、检查的重要依据.大致可分为:
(1)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制度改革的产物,仅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或税务部门代开使用.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封闭链条.
(2)普通发票.普通发票主要分为货物销售普通发票、增值税应税劳务普通发票、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票等.不同的票种供不同的纳税人领购使用.
(3)专业发票.专业发票主要是指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铁路、民航企业和交通部门、公路等部门使用的发票等.专业发票具有专业性、特殊性,一般是垄断行业使用的,有的虽经有关部门监制但并没有加盖监制章.
2、表,如《工资发放表》.《企业所得税法》强调工资必须是实际发放的.因此对《工资发放表》的真实性应着重在收款人签字或银行支付款项证明及劳动合同的确认上.《差旅费报销表》也是较为常见的以表作为报销凭证的.其中,除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费用及住宿费需附发票外,出差补助、误餐补助、里程补助等是按照一定的定额标准由出差人员计算填报,只要是真实发生的、合规的就是合法的,可以作为费用支出凭证.另外,符合会计核算规定制作的《折旧摊销计算》和《成本结转计算表》等也是税务部门认可的合法、有效的凭证.
3、证,如售付汇凭证、税收证明等.对支付给我国境外的单位或个人的非购货款,可以按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开具的售付汇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部门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法定鉴证机构的确认证明,经审核确认,可作为合法的记账凭证.企业发生的财产非常损失或评估损失,可以税务部门确认后出具的税收证明作为合法、有效的凭证.
4、单,如行程单、签收单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暂使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作为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行程单纳入税务部门发票管理,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但行程单暂不套印发票监制章.对支付给我国境外的单位或个人的购货款,一般是以支付购货款单位或个人的签收单为合法有效凭证.
5、书,如各种缴款书.主要有税收缴款书、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都是税收、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支出的重要凭据.
6、据,如财政收据.财政收据是发票以外使用量较大的一种合法凭证,由财政部门监制,供行政事业单位及代收费单位收取各项规费时使用.如教育部门收取的教育劳务费、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费用等均开具行政事业性收据作为合法凭证.其他如一些地方地税局监制的房地产开发预收款凭据,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取开发产品预售收入(包括定金)开具正式发票前使用,其管理与房地产开发销售发票一样,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合法有效凭证的特点有哪些?
只有完全具备以下”三性”的凭证才是合法有效的凭证:
(1)合法性.凭证的确立是由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它是由法定的管理部门–财政税务部门统一监制,依法印制、使用的发票是财务收支的合法凭证,任何人不得无故拒绝接受,它的流通、传递受法律保护.
如:私印、私购、盗窃、抢夺、代开、借用的发票,是发票来源非法;弄虚作假开具发票,是开具发票非法;用其他票据代替发票、擅自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是发票载体非法;取得”白条”等非法凭证付款入账,是受理非法凭证.这些都是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只有依法印制、依法领购、依法开具、依法取得的发票,才具备发票的合法性.
(2)真实性.指开具制作凭证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客观事实出发,对经济业务进行如实、客观地记录;对接受的凭证进行严格的审核把关,去伪存真,以保证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变造、虚开的凭证是违反真实性的这一特性,是不能反映经济业务活动实质的.
(3)时效性.开具制作凭证必须按照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时限进行,如发票必须按规定的时限开具,不得擅自提前、滞后开具发票,人为调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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