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废的几种情况

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该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开错后,尚未收回发票的抵扣联和发票联不可以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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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作废的含义:

1、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2、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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