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假设2013年接受一批设备捐赠.捐赠方无偿提供市场价格的货物,增值税发票注明价款200万元,增值税34万元;受赠方甲企业自行支付运费1万元,上述业务都有合法的凭证.
该设备入账时接受捐赠收入金额为200+34=234(万元).
受赠该设备应纳的企业所得税为234×25%=58.5(万元).
该设备可抵扣进项税为34+1×7%=34.07(万元).
该批设备账面成本为200+1×(1-7%)=200.93(万元).
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 2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00
贷:营业外收入 2340000
自付运费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 9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7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经过这样处理,甲企业所获捐赠收入234万元作为利润总额的组成部分,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
企业公益性捐赠的特点与税务、会计处理的原则
(一)企业公益性捐赠的特点
捐赠是指一个实体自愿无偿向另一实体转交现金或其他资产,或撤销其债务的行为.也就是一个主体将现金或其他资产无条件地转移给另一主体,或是在一项非互惠的自愿转移中清偿和免除另一主体的债务,而该主体不作为对方的所有者.企业对外公益性捐赠同交换、代理等其他交易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无条件的,不存在需要在未来返还资产或重新承担债务的不确定事项;非互惠的,取得捐赠不需要支付对价;自愿的;非所有权投资.
(二)企业公益性捐赠的税务与会计处理的原则
由于我国《企业会计制度》不断变化和国家税收政策的调整,使得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就收益、费用和损失的确认、计量标准与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产生了某些差异.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企业以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直接将捐赠金额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应将捐赠资产的账面价值及应交纳的流转税等相关税费,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企业在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时,应在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或减去)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与税法规定就捐赠资产的确认和计量等的差异后,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当期应纳所得税额.另外,捐赠支出若为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按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在税前扣除,超过比例部分和其他捐赠支出一律不得在税前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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