赊销方式下,没有开具发票并不意味着就可以不确认收入.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增值税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款(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未发货先开票怎么确认收入?
企业未发货先开具发票,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已发生.
如果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在货物发出后确认收入;如果是分期收款以及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大型设备等可以分期确认收入.
除此之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即,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在实务中,如果归属当期的收入未入账而增值税纳税义务已发生(发票已开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会出现收入比对异常的疑点提示;届时,企业根据业务实质如实提供说明解释即可.
在开发票的时候,就应确定收入的实现
1、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计提附加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3、扣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4、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A设备
以上整理的资料内容,就是我们针对”已发货未开发票在税法上应该如何确认收入?”这一问题的全部解答.赊销方式的情况之下,企业已发货未开发票的情况并不少见,在税法上企业依旧是可以确认收入的.在此小编还整理了未发货先开票的情况收入确认说明,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