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收取子公司罚款税务怎么处理?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一日常活动的认定规定,本准则第二条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其中“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

6301 营业外收入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

《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批复》(国函[1993]174号)第四章发票的开具和保管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贵公司收取子公司的安全性处罚,属于企业的营业外收入,按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应该开具发票,子公司对于支付给贵公司的安全性罚款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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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收取子公司管理费如何做帐务处理?

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包括总分机构和母子公司体制的总机构(母公司),对母子公司体制的,管理费提取原则上仅限于全资子公司。其次,明确了管理费的提取标准,规定管理费提取采取比例和定额控制,提取比例一般不超过总收入的2%。最后,对管理费提取审批权限进行划分,规定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多数企业不在同一地区,且提取管理费的总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多数企业在同一地区,且提取管理费的总额低于1000万元的,由总机构所在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向所属紧密层企业提取管理费审计的重点是:①提取管理费是否经过国家税务总局、省(区、市)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审核同意;②实际提取的管理费是否超过经国家税务总局、省(区、市)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审核同意提取的应提管理费;③收取管理费的企业集团核心企业,对管理费开支和收取的帐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企业集团核心企业发生管理费开支时,借记“企业管理费-应由紧密层企业分摊管理费”,贷记“银行存款”;企业集团核心企业收到所属紧密层企业上交管理费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企业管理费-应由紧密层企业分摊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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