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钢铁生产企业,2008年从其他钢铁公司购买旧高炉两座,未投入使用,也未提取折旧,2009年11月将其销售给其他企业,取得的销售收入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就按照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
①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售价÷(1+4%)×4%÷2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其进项税额在购进当期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正常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售价÷(1+16%)×16%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售价÷(1+3%)×2%
企业所得税:按照销售,确认所得和损失
已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未做处理是否向税务机关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八条规定,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 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 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 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 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一) 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 损失;(二) 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 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五) 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 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第十条规定,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已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发生的损失,符合清单申报的内 容,可按照规定做出账务处理后,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进行申报扣除,无须向税务机关 备案。需要注意的是,在税前申报扣除的前提条件是会计上已做相应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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