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发票有什么后果?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情形.

01、 行政法上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02、 虚开发票犯罪立案追诉标准

①虚开专票或其他可以抵扣税款的发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②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03、 刑法上的规定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最高可处无期徒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可处无期徒刑.

③虚开普通发票也纳入犯罪的范畴

《刑法修正案(八)》将虚开普通发票也纳入到犯罪的范畴.自2001年5月1日起,虚开普通发票达到一定标准的,也属于虚开发票犯罪.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形一、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形二、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形三、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总结:刑法上的虚开分三种状态,第一种是完全的无中生有,第二种是部分无中生有,第三种是相对性的无中生有.

总之一句话–虚开指的就是无中生有.

虚开发票行为的社会危害较大,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并且严重损害税收征管秩序和经济秩序,破坏公平健康的营商环境,所以无论是行政法还是刑法都对其采取严厉制裁措施,轻则罚款,重则锒铛.因此,在平时业务中,要时刻绷紧发票这根弦,否则,贻害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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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注意事项:

1、项目填写齐全,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2、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不得加盖其他财务印章.根据不同版本的专用发票,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分别加盖在专用发票的左下角或右下角,覆盖”开票单位”一栏.发票专用章使用红色印泥.

4、开票时,发票的抬头要与企业名称的全称一致,2017年7月1日以后,增值税发票必须有税号,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5、报销要及时,发票时间尽量不要跨年,否则不能税前扣除.

6、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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