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每季度都需要预交.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按季度或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企业在采用预售的方式取得的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按月度或季度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进行调增或调减.
(二)何时为完工的开发产品计交所得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产品,无论其质量验收是否合格,或者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
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的实际投入使用或者办理入住手续时,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对企业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计算.
房地产企业汇算清缴的特殊规定有哪些?
1、预售收入可作为广告和业务招待费计算基数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可见,销售(营业)收入是计算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2、预缴的税费可以税前扣除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因此,房地产企业在预售时,缴纳的税费是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
3、部分预提费用可以作为计税成本对待
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除以下几项外:
第一、工程没有办理最终结算也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充分的资料证明条件下,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先计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第二、公共配套设施未按时完工建造的,可以按照预算建造总额合理预提建造费用.而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第三、因该向政府报批的建设费用可按规定预提,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以上整理的资料内容,就是我们针对”房地产企业如何汇算清缴?”这一问题的全部解答.房地产企业的汇算清缴不是分项目进行的,而是把所有的项目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注意,这里的收入总额还需要减去不征收收入、各项扣除等,才是我们应纳所得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