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收取的租赁费如何确认收入

关于一次性收取租赁费的处理,企业在对租赁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时,须正确区分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就本案而言,其一次性租赁收入则属于经营性租赁.其纳税义务发生的的确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为,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这一规定,已经不完全属于权责发生制,而更接近于收付实现制.租金的支付时间是租赁合同的重要条款,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时间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因此自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之日起,该笔租金在法律上就属于出租人所有,发生财产转移的法律效力.而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规定,对纳税人超过1年以上租赁期,一次收取的租赁费,出租方应按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分期计算收入,承租方应相应分期摊销租赁费.此种情形的处理,税务与会计的衔接是一致的,但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施行后,国税发〔1997〕191号中关于一次性收取或支付租赁费的处理,应适用相应新规定,纳税人应予正确的理解.

另外,本例中租金收入的调整问题,主要涉及预缴与汇缴的区分.企业所得税是采取”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征收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按会计制度计算的利润总额进行预缴与按利润总额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汇缴存在缴纳程序、时限及承担的法律责任上存在着实质性的区别,因而不存在预征或提前征收税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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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因此,贵企业根据合同约定提前一次性收取的以后两个年度的租赁费,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贵企业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与该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按照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进行分摊.

上文讲述了一次性收取的租赁费如何确认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大家一定要清楚怎么做,我们在会计操作的时候一定要按要求办事,不要存在侥幸心理,如果你在实际操作中有其他的会计问题,可以咨询本网站的在线答疑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