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50套商品房未来实际交付时的公允价值为2500万元,该公司取得旧城改造项目的企业所得税土地计税成本由“10000万元+1000万元+契税+2500万元”构成。 对于契税的计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依上述规定,该公司以竞价方式取得的旧城改造项目,计算契税的计税依据为13500万元(10000+1000+2500),与企业所得税土地计税成本有差别。 但是由于拆迁还建的影响,50套商品房是在实际交付后依据未来市场价值计算的公允价值,在开发商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时仅能确定拆迁补偿费用1000万元,50套拆迁还建房实际建造成本和未来公允价值暂时是无法确定的,所以,以13500万元作为契税计税依据不符合现实情况。 鉴于以上情况,为减少征纳双方纠纷,建议分两种情况处理。 一是拆迁还建房屋,在实际交付时,另行补缴契税,即先按照11000万元(10000+1000)计算缴纳契税,房屋实际交付时,再按照2500万元计算补缴契税。 二是参照财税[2004]134号文件的规定,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 1.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 2.土地基准地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 由于竞价一般以土地基准地价为依据,建议直接选择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为契税计税依据。
如何计算旧城拆迁改造土地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
(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因此,问题所述因划拨转出让、用途改变、容积率调增缴纳的费用属于取得土地的成本,但不包括被行政处罚的金额。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第一条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
1、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
2、土地基准地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
因此,企业应按支付的成交价格作为缴纳契税依据。若价格明显偏低,主管税务机关可核定成交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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