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规定,为了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行业的税收管理,适应使用税控器具开具发票的需要,总局决定从2006年8月1日起,统一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该文件第五条开具《货运发票》的要求规定:开具《货运发票》时应在发票联左下角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或代开发票专用章,抵扣联一律不加盖印章.
哪些发票不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
一、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的规定,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格式为OFD格式.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试点纳税人通过税务UKey开具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根据《关于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48号)的规定,分步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在实现增值税普通发票电子化的基础上,2020年选择部分地区新办纳税人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改革试点,年底前基本实现新办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
截至目前,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分别在宁波,石家庄,杭州等地试点.
电子专票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电子专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
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和报税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的规定,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运输发票抵扣联是否要盖发票专用章?国税发[2006]67号规定:开具《货运发票》时应在发票联左下角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或代开发票专用章,抵扣联一律不加盖印章.一句话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正确的解答,大家了解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