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根据《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的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另外,根据征管流程规定:如果出口企业是外贸企业,收购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同一张发票上所列货物部分出口,部分在国内销售.那么外贸企业需要向主管退税管理部门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将其作为增值税进项抵扣的凭证.
出口不退税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
1、不退税的商品分两种情况,一是免税;二是视同内销征增值税.
那么如何分辨呢?你可以进入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系统维护-代码维护-海关商品码,搜索退税率是0的,若特殊商品标识为”2″,征税税率为0是免税商品;若特殊商品标识为”1″,有征税税率的按内销计提销项税额.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10条第6项规定: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应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3、因此,出口企业要把握时间点来处理这个问题.如果外贸企业出口不退税商品时确定是应视同内销征税的,如果已经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当月认证、次月抵扣的,不需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如果已经计入出口库存账,不得抵扣鼐企业没有抵扣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的当月,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出口企业内销商品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不管是出口企业还是国内企业,只要符合进项税额的抵扣要求,都是可以用于进项税额抵扣的,这是小编学习相关政策之后得到的结论,大家是否认同呢?请大家留言小编,感谢大家,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