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做模拟税收账目,看影响多少应纳税所得额;再比较企业纳税调整后,影响多少应纳税所得额,两者比较,如果相同,则无需调整,反之需要调整.
借:销售费用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17万
借:主营业务成本30
贷:库存商品30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60
贷:应缴税费–应缴消费税60
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因素有:
第一,销售费用117万元不允许扣除,所以影响数为0.
第二,主营业务收入100,增加所得额100.
第三,主营业务成本30,减少所得额30.
第四,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60,减少所得额60.
合计影响数为10.
我们再看企业的调整对所得额的影响:
第一,账载业务宣传费107万,已经全额调增,影响数为0.
第二,视同销售收入100,影响数为增加100.
第三,视同销售成本90,减少所得额90.
合计影响数为10.
结论:
与税收模拟账比较,两者影响数均为0.因此,企业无需进行纳税调增60万.换言之,应征消费税产品做视同销售时,消费税部分应并入视同销售成本扣除,或者单独作为其他调减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消费税的视同销售如何处理?
消费税中也是有视同销售的说法的:
(1)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增值税按照平均价格计算征收.
(2)纳税人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应视同销售,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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