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障社会主交易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竞争是市场经济最活跃、最核心的因素;竞争机制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运行机制。因此,通过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维护和促进竞争,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定和实施,对市场竞争行为进行了法律规范,对一切公平竞争进行鼓励和保护,对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制止和惩罚。法律保障经营者在市场活动中公开、公平的进行竞争,鼓励诚实的经营者通过自己的努力,取得市场优势,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使市场活动始终保持竞争的公平性和有效性,使竞争始终成为企业发展的动力,带动整个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高。

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现实经济生活中有大量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但扰乱、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而且使其他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受到了严重的损害。《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定和实施,在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起到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作用。

不正当竞争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商战中饱尝不正当竞争恶果的中国企业家和普通老百姓——消费者企盼着这部法律能强有力的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步走上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路。在新中国大地上第一次出现了竞争。所谓竞争,是指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为获得交易机会、占有市场优势、追求利益最大化,以其他竞争者为对手而从事的较量。竞争来自市场经济,在实行国家垄断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不会产生竞争,也不可能产生竞争,如中国的六十、七十年代。只有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人们在利润、价值规律的驱使下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改进售后服务、满足购买者和消费者的需要而进行竞争。按照布莱克的观点:“无限制的竞争力的相互作用将产生最佳的经济资源分配,最低的价格,最高的质量和最大的物质进步。”

但根据大量的事实证明,竞争给经济生活带来了活力,推动了生产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但是,有竞争就会出现不正当竞争。所谓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在经济生活中,不正当行为的表现多种多样,如商业贿赂、制售假冒产品、制作发布虚假广告、诋毁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擅自使用他人的商标等等。竞争者会采用各种手段,甚至不择手段以达到利己的目的,有很多的商家会去运用这些手段来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竞争就会被扭曲,甚至被扼杀,健康的经济秩序受到破坏,其产生的后果是严重的、是不可挽回的、是触目惊心的。例如,2004年发生于安徽的假奶粉案导致安徽的婴幼儿数十人死亡。1988年发生于陕西的假萝卜种子案导致陕西、河南、山西等省的5万多亩萝卜颗粒无收。而由于食用假药、劣质食品导致的人、畜中毒死亡事件更是层出不穷。若不给予那些奸商严厉打击的话,对消费者来说是苦不堪言,对于国家来说是损失重大,也建立不起来健康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统一规范有奖销售

有奖销售在日益趋烈的市场竞争中已经成为企业的主要促销手段之一,但考虑到有奖销售带有较大的偶然性和引诱性,如果不当使用就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不利于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故中国在制订《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初即把该种活动纳入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范之中。

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有奖销售起到了一定的监督和管理作用,但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制订于1993年年初,当时市场经济尚处于起步阶段,人们包括立法者对于有奖销售的认识也受时代和认识的限制,仅在该法第十三条对禁止进行的有奖销售活动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已经远不能适应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和执法监督管理的需要,亟需修订。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首次修订进入最后阶段。《经济参考报》记者日前获悉,全国人大财经委和法工委组织座谈会,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据了解,新法首次增加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条款,互联网领域出现的一些全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经营者利用网络技术影响用户选择、干扰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等行为,将被纳入法律监管范围。

《反不正当竞争法》被称为“市场经济宪法”,该法由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有24年。今年2月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正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审议。据悉,修改内容涉及现行法33条中的30条,其中删除7条,新增9条,共3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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