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那么应在税前列吗?下面华律网小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问:手机实名制登记以后,个人抬头发票能否税前列支?对此是否有列支的相关标准?
答:个人通信费,通常不能在税前列支,如果能充分证明确实因工作需要发生的费用,个人抬头的发票可以作为企业发生的费用在税前列支。以下地方规定供参考: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关于印发<2010年汇算清缴政策问答>的通知》(赣地税所便函〔2011〕3号):
十三、交通补贴(按月计入工资,或按月以公交IC卡票报销),为员工报销电话费(个人名头),已经并入工资计提了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做为工资总额进行税前列支,不再占用福利费限额?
答:企业职工福利费的扣除范围请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规定执行。对于个人名头的电话费等支出,与取得收入没有直接相关,属于个人消费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
问:企业为员工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是作为职工福利费还是并入工资总额?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未列入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因此其不能计入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从税前扣除。个人报销的通讯费,其通讯工具的所有者为个人,发生的通讯费无法分清是用于个人使用还是用于企业经营,不能判断其支出是否与企业的收入有关,因此应作为与企业收入无关的支出,不予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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