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粮食保管员职责是什么

粮食保管员的职责:

一、严格执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及上级有关部门

下达的仓储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要求,加强自身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二、对入库的粮食必须实行《五分开》的管理办法,对已化验、检斤完毕、到货位的粮食,发现水分质量不符,弄虚掺假粮食,立即汇报、停止接收。

三、在烘晒期间,熟练掌握烘干设备的流程规律,配合化验人员把好水分、质量关。

四、对安全粮入库储存的粮食,要认真执行“三检一化”制度,必须达到“一符四无”的工作管理标准。随时准确的掌握粮情变化,发现问题立即主管领导汇报,采取及时、有效的合理防护措施,杜绝坏粮现象,彻底消灭土粮,为科学保粮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认真安排好本品种粮食出库销售工作,与财会部门衔接好,对销售的粮食无财会的收款依据或未经领导同意,不准开据出门证放行,对发运的粮食及时备好货源,要与调运部门办理好移货手续。

六、严格执行工人作业的定额标准,亲临现场监督指挥,负责各环节作业的检查,抽查作业质量,发现按标准作业,要求不到位的立即做返工处理。

七、及时登记账卡,按要求填好仓单,按期填报各项损耗报单。出入库的粮食及时上报财会部门,定期核对三账,保证账实相符,三帐统一。根据上级要求做好仓储管理的各

项工作记录。达到仓储资料管理档案化。

八、保证储粮安全和做好日常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参加增收节支活动,大力挖掘仓储管理中的节支潜力。

九、认真落实执行本岗位责任制,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全心全意地做好本职工作。

2.粮油保管制度

一、粮油保管工作要认真执行“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保粮方针和“安全、卫生、经济、有效”的防治原则,全面做好仓储各项管理工作,确保储粮安全。

二、以清洁卫生为基础,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四无粮仓”活动,不断提高“四无”质量,每季由仓储部组织“四无粮仓”自查,春秋两季由粮库组织全面的储粮安全普查。在这基础上进行鉴定、总结、评比。

三、严格执行粮情检查制度,对库内储存的粮食水份、粮温、虫害等情况应了如指掌,遇到风雨和汛期要随时突击检查。 四、粮情检查要结合卫生清洁、安全防火、安全保卫、仓房牢固程度,以及防潮、防漏、隔热等,坚持做到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查必彻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要以各仓为单位建立粮情记录簿、围头卡、分仓账,要按品种、批次,逐项做好粮情记录,每次进出库要按品种、数量及包装物收支情况,反映到围头卡及分仓账上。 六、严格熏蒸杀虫审批制度,加强科学保粮,减少熏蒸次数,努力提高杀虫效果。

熏蒸杀虫前必须整仓检查粮情和虫情,按检查结果,根据虫种、虫害密度、粮温、粮食数量、体积等,准确计算用药量。 七、各仓要设置防鼠设施,做好防鼠工作堵塞鼠洞,仓库周围不准堆放杂物,要经常清扫地脚粮,使老鼠无处隐藏和觅食。

八、开展综合防治,推行科学保管方法,提高粮食保管质量。对储存的粮食采取清洁卫生、机械通风、自然通风、六面密闭,低剂量保管相结合的科学保粮方法,做到既保证储粮的安全,又节省人力与费用,更好地提高储备粮质量和企业经济效益。

因企业而不同。

3.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的文本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活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粮油仓储单位从事粮油仓储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粮油仓储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粮食流通政策和粮食应急预案,贯彻国家和地方制定的仓储管理制度和标准,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第四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粮油仓储管理制度,积极应用先进适用的粮油储藏技术,延缓粮油品质劣变,降低粮油损失损耗,防止粮油污染,确保库存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第五条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油仓储监 督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制度和标准,组织储粮安全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 第六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等内容。具体备案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七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固定经营场地,并符合本办法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二)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三)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第八条 未经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粮油仓储单位名称中不得使用“国家储备粮”和“中央储备粮”字样。

第三章 粮油出入库管理 第九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对入库粮油进行检验,建立粮油质量档案。成品粮油质量档案还应包括生产企业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内容。

第十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及时对入库粮油进行整理,使其达到储存安全的要求,并按照不同品种、性质、生产年份、等级、安全水分、食用和非食用等进行分类存放。粮油入库(仓)应当准确计量,并制作计量凭证。

第十一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货位及时制作“库存粮油货位卡”,准确记录粮油的品种、数量、产地、生产年份、粮权所有人、粮食商品属性、等级、水分、杂质等信息,并将卡片置于货位的明显位置。第十二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在粮油出库前按规定检验出库粮油质量。

粮油出库应当准确计量,并制作计量凭证,做好出库记录。第十三条 出库粮油包装物和运输工具不得对粮油造成污染。

未经处理的严重虫粮、危险虫粮不得出库。可能存在发热危险的粮油不得长途运输。

第十四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及时清除仓房、工作塔等仓储设施内的粉尘,按规定配置防粉尘设备,防止发生粉尘爆炸事故。禁止人员进入正在作业的烘干塔、立筒仓、浅圆仓等设施。

第四章 粮油储存管理 第十五条 粮油仓储单位负责人对全部库存粮油的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负责。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应当掌握必要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第十六条 粮油储存区应当保持清洁,并与办公区、生活区进行有效隔离。在粮油储存区内开展的活动和存放的物品不得对粮油造成污染或者对粮油储存安全构成威胁。

第十七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对仓房(油罐)编排号码,配备必要的仓储设备,建立健全设备使用、保养、维修、报废等制度。第十八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照仓房(油罐)的设计容量和要求储存粮油,执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技术标准,建立粮油仓储管理过程记录文件。

第十九条 粮油仓储单位仓储能力不足时,应当通过代储、租赁等方式,合理利用其他单位的现有粮油仓储设施,扩大仓储能力。粮油仓储单位应当与承储或者出租的单位签订规范的代储或者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现有仓储设施不足,确有必要露天储存粮油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打囤做垛应当确保结构安全,规格一致;(二)囤垛应当满足防水、防潮、防火、防风、防虫鼠雀害的要求,并采取测温、通风等必要的仓储措施;(三)用于堆放粮油的地坪和打囤做垛的器材不得对粮油造成污染。第二十条 在常规储存条件下,粮油正常储存年限一般为小麦5年,稻谷和玉米3年,食用油脂和豆类2年。

第二十一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粮油储存损耗处置方法的规定处置粮油储存损耗。国家对政策性粮油储存损耗的处置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储存粮油出库数量多于入库数量的溢余,不得冲抵其他货位或批次粮油的损耗和损失。第二十三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设立粮油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真实、完整地反映库存粮油和资金占用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库存粮油情况发生变化的,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更新库存粮油货位卡和有关帐目,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第二十四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对生产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五条 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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