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是否缴纳印花税

根据《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的规定,一些企业集团内部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时使用的各种形式的凭证(表、证、单、书、卡等,既有作为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又有代替合同使用的.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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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处罚规定及罚款的种类有哪些?

原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施行细则规定的罚款与后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相悖,因此国税发[2004]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重新界定了应予罚款的种类及处罚规定:

1、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或者已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画销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的处罚规定,即按未申报处百分之五十至五倍罚款.

2、已贴花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造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即偷税,因为此种行为显系故意.

3、伪造印花税票的,按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处罚.即按照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伪造税务登记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款的,视其违章性质,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或第六十四条的处罚规定,情节严重的,同时撤销其汇缴许可证,个人理解即是视其主观故意与否及造成的后果按偷税或不申报纳税处理.

所述过多,其实总括之,即适用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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