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都要交,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三)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对拥有土地使用权(不论以划拨、出让、买卖等方式)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土地则不征税.只要符合应税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都应该缴纳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什么时候开始缴纳?
1、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
3、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
(1)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量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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