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三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第五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的规定
第5列”纳税调整额”:金额等于第3列”本期计提额”-第2列”本期转回额”。如为正数,则调增额;如为负数,则为调减额。
根据上述规定,自2008年1月1日企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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