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使用员工个人汽车支付费用相关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汽车不属于公司,进项抵扣会有一定的风险,如果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将不存在这种风险.二、企业所得税处理外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遵循据实扣除的原则,内资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准予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因此,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但若无偿使用会有税务风险,税务机关可能会核定租金要求纳税.
2.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使用个人汽车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3.租赁支出和承担的费用能取得发票.员工取得租金可以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4.费用支出属于使用汽车发生的,对应该由员工个人负担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的汽车费用包括: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不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的汽车费用包括:车辆保险费;维修费;车辆购置税;折旧费等.
代扣代缴税款由企业承担能否在所得税前列支?
不可以,代扣代缴税款由企业承担不能在所得税前列支.税法所述税金或附加,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为企业以外的另一方负担的税金不得税前扣除,而企业代垫代扣个人所得税等税款的纳税义务人是取得相应报酬的个人,企业只是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因此代垫代扣税款不属于企业发生的各项税金及附加所指的内容,也就不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代垫代扣个人所得税等税款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取决于双方的行为是否符合生产经营活动的需求,如果支付的税费属于当期损益或者与资产成本有关的必要支出,则可以扣除,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的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换句话说,所代垫代扣的税费是否属于支付行为报酬的一部分,决定着它能否税前扣除.也就是说,企业在知道讲课费净额前提下,倒算税前讲课费,然后按照”含税”讲课费(含讲课费净额和代垫代扣税款)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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