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应收款项损失处理应提供的资料,根据25号公告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同时,该公告明确指出,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类型有哪些,主要为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
参考以上规定,如果企业担保损失属于与该企业应税收入和产品销售相关的生产经营性担保,其发生的担保损失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第二十二条规定整理需要提供的资料清单,向税务机关办理资产损失的申报,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同时,根据25号公告第九条与第十条的规定,该担保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申报形式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另外由于各地税务机关在具体执行时因地方特殊情况的差异,可能存在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因此特别提醒企业关注其主管税务机关对该类业务办理时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新准则下担保企业的会计处理
1. 担保合同生效时
应将依据担保合同规定向被担保人收取的担保费作为一项金融负债——“财务担保合同”予以确认,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财务担保合同”科目。同时,根据企业对外签订担保文件所记载金额计入或有负债(开出担保保证)辅助账中。
2. 担保期间内
一方面,应分期摊销并确认担保费收入,按当期应确认的担保费收入,借记“财务担保合同”科目,贷记“担保费收入”科目。另一方面,应根据保后监管确定的风险程度对未到期的财务担保合同进行评估,按以下两项金额中较高者进行后续计量:
(1)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确定的金额;
(2)初始确认金额扣除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定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即按预计采取反担保措施可收回的金额借记相关资产,按上述计量方式确定的金额贷记“财务担保合同”科目,差额借记相关费用。
3.被担保人的违约责任
(1)被担保人提前清偿被担保的主债务而解除担保企业的担保责任
应将与该担保有关的“财务担保合同”金额全部冲销。按与该担保合同有关的财务担保合同账面余额借记“财务担保合同”科目,按原计入相关资产和费用的金额贷记相关资产和费用,差额贷记“担保费收入”科目。同时,在或有负债(开出担保保证)辅助账中注销该担保事项。
(2)被担保人未发生违约,如期偿还贷款:
应将与该担保有关的“财务担保合同”金额全部冲销,并在或有负债(开出担保保证)辅助账中注销该担保事项。
(3)被担保人发生违约
若违约发生在担保企业实施代偿之前,应通过对客户信用状况的跟踪判断,按照前述计量方式调整“财务担保合同”金额。若被担保人在此期间归还全部或部分贷款,则应将与该担保有关的“财务担保合同”金额全部或部分冲销。担保企业履行代偿义务时,应将与该担保有关的“财务担保合同”金额全部冲销。按与该担保合同有关的财务担保合同账面余额借记“财务担保合同”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代偿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差额部分依次贷记相关资产和费用,并在或有负债(开出担保保证)辅助账中注销该担保事项。最终按照反担保措施的履行情况,确定与该项担保业务有关的损失。
担保损失怎么处理,如果企业担保损失属于与生产相关的担保,其发生的担保损失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第二十二条规定整理需要提供的资料清单,向税务机关办理资产损失的申报,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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