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因此,若企业的逾期应收款项符合上述规定,在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后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应收账款周转天数怎么计算?
应收账款周转率
它是企业一定时期营业收入与平均应收账款余额的比率,是反映应收账款周转速度的指标.
应收账款周转率(周转次数)=营业收入/平均应收账款余额
平均应收账款余额=(应收账款余额年初数+应收账款余额年末数)÷2
注意:应收账款包括”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
应收账款周转期(天数)=平均应收账款余额×360/营业收入
应收账款周转率说明一定期间内公司应收账款转为现金的平均次数.用时间表示的应收账款周转速度为应收账款周转天数,也称平均应收账款回收期或平均收现期.它表示公司从获得应收账款的权利到收回款项、变成现金所需要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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