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计缴增值税,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库存商品——旧金银首饰
贷:主营业务收入——金银首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如:某金银首饰零售商店为小规模的纳税人,2004年10月取得含税销售收入60000元,以旧换新业务收入30000元(含税),其中收回旧首饰折价21000元,实收9000元。应缴增值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增值税=(含税销售收入+以旧换新实际收取的含税销售收入)÷(1+征收率)×征收率
该例的应缴增值税=(60000+9000)÷(1+3%)×3%=2010(元)
主营业务收入计算如下: (60000+9000)÷(1+3%)+21000=87 990(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旧金银首饰 2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金银首饰 8799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10
收到的旧金银材料再次出售: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旧金银首饰
注意由于金价是波动的,因此可能出现主营业务成本大于收入的情况,不要对此感到奇怪。
以旧换新销项税额计算
1)一般商品以旧换新
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冲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2)金银首饰以旧换新
鉴于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计缴增值税。
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其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税法中规定: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的方式销售货物的(金银首饰除外),应该按照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换出的作为销售,换进的作为购进,购进的如果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反之则不能抵扣,以不扣减旧货物的销售额作为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比如:1、我们去电器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拿家里的旧电视机换了一台新的电视机,旧电视机作价1000元,新的电视机卖4000元,这个时候电器城应该要交多少税呢?用4000/(1+17%)确定销售额
2、 但是如果是拿金银首饰去换的话,这个就可以在4000中扣除1000,即可以用(4000-1000)/(1+17%)销售额作为销售额,因为金银首饰一般可以视作现金等价物,可以看作是货币的一种形式,因此是差额销售额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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