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营改增前甲供材料的税务处理,《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依据上述规定,若房地产与建筑公司签订总额为1000万的工程合同,其中甲供材料800万,无论如何结算,建筑公司应按1000万缴纳建筑业营业税。
营改增后甲供材料如何纳税
营改增后,根据甲供材料是否纳入合同结算价款,甲供材料处理分为差额法和总额法,税务处理也各不相同。
1、采用差额法
对于甲方,凭采购的甲供材料发票直接进入甲方的开发成本,并可抵扣进项税额;
对于乙方,甲供材料成本与乙方无关,不属于乙方的税基,不缴增值税。
2、采用总额法
对于甲方,采购材料时取得进项发票,向乙方供应材料时视同销售甲供材料,向乙开具销项发票;成本发票为乙方开具的总额发票。
对于乙方,甲供材属于乙方的税基,按包含甲供材料的金额向甲方开具工程款总额发票,若乙方选用一般计税方法,凭甲方开具的甲供材料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若乙方选用简易计税方法,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包括甲供材料)。
总额法需处理税率差价问题。
另外,根据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58号)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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