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国有生产企业(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时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取得转让收入后,要按规定缴纳转让环节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该企业转让该土地使用权应纳税费、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及会计处理如下:
(1)补缴土地出让金时:
借:无形资产
贷:银行存款
(2)取得转让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3)计提转让环节应缴的增值税及附加税时: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等
(4)计提应缴土地增值税时:
增值额土地出让收入-土地出让金-出让环节交纳的营业税及附加
增值率=增值额÷(土地出让收入-增值额)×100%
应纳税额=增值额×税率-(土地出让收入-增值额)×速算扣除系数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5)结转无形资产成本时: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无形资产
(6)缴纳土地增值税及有关税金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应交增值税等
贷:银行存款
(7)结转转让成本时:
借:其他业务收入
贷:其他业务支出
(8)结转利润时:
借:其他业务收入
贷:本年利润
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账务处理?
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当按照取得时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确认为无形资产。但属于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应当按照投资性房地产进行会计处理。
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其成本,而仍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分别进行摊销和计提折旧。但下列情况除外:
1.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2. 企业外购房屋建筑物所支付的价款中包括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的价值的,应当对实际支付的价款按照合理的方法(例如,公允价值相对比例)在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之间进行分配;如果确实无法再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确认和计量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改变土地使用权的用途,停止自用土地使用权而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时,应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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