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借入短期借款
1、按季支付利息时(收到银行扣款通知)
借:应付利息(一个季度的利息)
贷:银行存款
2、归还本金时
借:短期借款(本金)
贷:银行存款
二、说明
1、借入短期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借款(本金)
2、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应按月计提利息,计入每个月的财务费用,每月末计提本月应付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本金*月利率)
贷:应付利息
短期借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借入各种短期借款时,按照实际借入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本单位无力支付票款的,按照银行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应付票据”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支付短期借款利息时,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归还短期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借款利息如何结算?
企业取得短期借款而发生的利息费用,一般应作为财务费用处理,计入当期损益。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一般按季度在季末月份结算借款利息,每季度的前两个月不支付利息。
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当月应负担的利息费用,即使在当月没有支付,也应作为当月的利息费用处理,应在月末估计当月的利息费用数额。
在短期借款数额不多,各月负担的利息费用数额不大的情况下,年内各月份也可以采用简化的核算方法,即于实际支付利息的月份,将其全部作为当月的财务费用处理,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但在年末,如果有应由本年负担但尚未支付的借款利息,应予预提,否则会影响年度所得税的计算。
短期借款的利息结算方式:
短期借款的利息结算方式分为按月支付、按季支付、按半年支付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方式。
如果企业的短期借款利息按月支付,或者利息是在借款到期归还本金时一并支付、且数额不大的,可以在实际支付或收到银行的计息通知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如果短期借款的利息按期支付(如按季),或者利息是在借款到期归还本金时一并支付、且数额较大的,为了正确计算各期的盈亏,应采用预提的办法,先按月预提,计入当期损益,到期在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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