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如扣缴义务人用于奖励办税人员的,取得收入可挂往来账科目,不作为收入处理;办税员(财务人员)取得代扣缴义务手续费的奖励收入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2)如扣缴义务人不用作奖励办税员(财务人员)个人的而纳入企业作为其他用途的,则应作正常生产经营以外取得的收入处理,计入“营业外收入”。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065号)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对于企业取得代扣个人所得税代手续费返还,从用途上讲应该有两种,一种是用于代扣代缴工作的管理性支出,另一种是用于奖励有关工作人员。
个税手续费返还用于奖励办税人员并非硬性要求,也并非要奖励全部相关办税人员。
1、如果单位将这笔钱,作为财务人员的奖励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2、如果单位不打算将这笔钱作为奖励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个税返还需要满足的条件?
答:根据文件,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才能获得个税手续费返还:
1、符合“三代”(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的法律规定范围。
2、财务制度健全、便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有熟悉税收政策的专门办税人员。
对于绝大多数企业而言,只要企业属于法定扣缴义务人,并按照规定履行了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就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手续费返还。
不过,有三种情况,不能获得手续费返还:
1、企业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委托代征协议规定履行代扣、代收、代征义务。
2、由税务机关查出,扣缴义务人补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不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
3、因企业自身原因,三年不到税务机关领取“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税务机关将停止支付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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