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日前公布了”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代付业务会计处理的复函”,规定了银行同业代付业务的会计处理和披露.财政部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代付业务协议条款判断同业代付交易的实质,按照融资资金的提供方不同以及代付本金和利息的偿还责任不同,区别情况分别处理.
如果委托行承担合同义务在约定还款日无条件向受托行偿还代付本金和利息,委托行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将相关交易作为对申请人发放贷款处理,受托行应当将相关交易作为向委托行拆出资金处理.
财政部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和其他相关准则的规定,对同业代付业务涉及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贷款承诺、担保、代理责任等相关信息进行列报.同业代付业务产生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不得随意抵消.上述会计处理和列报要求既适用于信用证项下的同业代付业务,也适用于保理项下的同业代付业务.考虑到同业代付协议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财政部建议不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追溯调整.
同业代付业务特点?
1、在债权、债务关系不发生转移的条件下,为委托行的客户解决融资问题.
2、不受贷款规模限制:对于申请行来说,是表外业务,不在信贷科目里,类似于承诺.而对于融资行来说,有申请行的担保,一般不列入贷款会计科目核算,而是归口在同业拆放科目.
3、不受存贷比限制.
4、降低客户融资成本.
代付业务又称代理同业委托付款业务,中资银行类金融机构(即”委托行”)根据其客户的申请,以自身的名义委托他行提供融资,他行在规定的对外付款日根据委托行的指示先行将款项划转至委托行账户上,委托行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他行代付款项本息.其类别包括国内信用证结算项下、国内保理项下、票据类的代付.所以大家明白了吗!持续关注会计实务大全网的更新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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