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收取的管理费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取得的承包收人按规定确认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将支付给分包单位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作为成本扣除。企业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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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

跨地区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管,依据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处理,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跨地区建筑业企业在机构所在地按月/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时,当期所项目所在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可填列在”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栏,做为本期机构所在地纳申报表的”应纳所得税额”的抵减项.

每年的汇算清缴时,跨地区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与每月/每季度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合计填列在年度已缴税额栏次中.

建筑企业预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1、异地项目预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实际经营收入的0.2%,凭完税凭证: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实施项目法施工的,项目部应在月末,向所属总机构或者二级分支机构结转:

借:内部往来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季度或月度预缴

根据季度或者月度实际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企业扣减异地项目0.2%预缴税款之后,核定征收似乎无法扣除):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这一分录只能由总机构或者二级分支机构编制.

3、年度汇算清缴

根据税法计算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不扣除已预缴税款):

借:所得税费用等科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如此处理,可以实现年末「应交企业所得税」贷方发生额与「应交企业所得税」借方发生额自然冲减,余额即为应补(退)企业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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