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住所地:XXXXXXXX瑶62号3号楼

被申请人:XXXX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X

住所地:XXXX凤村33幢212室

申请事项:

立即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XXXXXXXXXXX元等值的财产。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已就与被申请人关于民间借*纠纷向贵院提起诉讼,如因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由申请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此致

北京XXXXX民法院

申请人:XXXXXXXXXXXXXXXXX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附:

1、财产线索:北京市XXXXXX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