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河北店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466号新世纪钻石广场A座913室,统一代码社会信用:91130102MA09QRNY5W. 法定代表人:刘松,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 高州市福立得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高州市山美沙岭脚秧地坡村关碧源屋,统一社会信用代: 9 1 4 4 0 9 8 1 MA 5 1 3 6 XD 6 K . 法定代表人:朱辉。

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粤0981民初391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被上诉人依据2020年5月25日与上诉人签订的《产品订购合同》将上诉人起诉至法院,该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是2020年7月5日,交货地点是深圳,但被上诉人没有在该时间交货,没有履行该合同,也就是该合同并没有实际履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正是该法律规定的情形,即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深圳,故该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即上诉人所在的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上诉人在2020年11月4日和12月18日向被上诉人采购货物的行为是新的买卖合同关系与《产品订购合同》没有任何关系。

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并依法裁定将案件移送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