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牵绳,牵的是“安全绳”,也是“责任绳”
广西南宁宣判两起“遛狗不牵绳”纠纷案件
连日来,
“遛狗不牵绳”等不文明养犬行为
持续引发公众讨论。
因养犬者安全意识不足、安全措施做不到位
引发的矛盾纠纷,
不仅影响了社会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甚至威胁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分别宣判由“遛狗不牵绳”引发纠纷的案件,依法判处“遛狗不牵绳”的养犬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劝阻遛狗牵绳反被打伤
遛狗者被行政拘留
2021年8月22日晚上,余某在小区门口散步,同住一个小区的王某遛狗没有牵狗绳,余某被突然蹿出的狗吓到,便上前劝阻王某遛狗应该牵绳,王某不予理睬,两人为此发生口角争吵并引发肢体冲突。围观群众将两人分开后,余某立即报警。公安局对事件调查后,给予王某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事后,余某出现头晕耳鸣、心率不齐的情况,便自行前往医院治疗,并住院1天,出院后又到医院复查,共计支出医疗费1137.95元。余某以人身权益受到损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王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497.95元。
邕宁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侵犯了余某的人身权益,依法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对余某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应予以赔偿。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余某的诉讼请求,王某赔偿余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共计1497.95元。
狗蹿上马路引发车祸
饲养人被判赔偿3.9万元
2021年3月18日下午,蒋某像往常一样骑电动车下班回家,行驶到南宁市西乡塘区江北大道时,一只狗突然从对面车道蹿出,与蒋某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蒋某摔倒受伤,电动车也有一定程度损坏。
蒋某被送医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左膝关节积液,住院一个星期,共花费手术费、治疗费近1.3万元。蒋某后续需要使用外固定支具8周,全休3个月。
▲事故导致蒋女士左腿骨折。法院供图
经路人报警,交警找到了狗的饲养人叶某,并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发时叶某未对狗栓系牵引绳,造成交通事故,蒋某无责任。但叶某未向蒋某支付任何费用,亦未对蒋某表示歉意。无奈,蒋某只能起诉至法院,要求蒋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法官说法
西乡塘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叶某未对狗进行栓系牵引,导致狗蹿到马路上,与蒋某发生碰撞,交警认定蒋某无责任、叶某承担全部责任。法院依法判决叶某赔偿蒋某医疗费10683.17元、误工费26927元、护理费1307.6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
法官说法
牵绳遛狗不仅是法律规定,更应成为社会共识
今年5月1日,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正式实施,明确规定携带犬只出户,应按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遛狗必须牵绳,牵绳才能遛狗”,文明养犬不仅是法律法规层面的基本标准,更必须成为每个人尤其是养犬人士的生活常识和全社会的文明素养。
根据民法典第1246条,
违反管理规定,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犬只外出必须要拴绳牵引,
不要让狗在马路等公众场所乱跑,
以防意外发生。
文明养犬,既是对他人的保护,
也是对爱犬的保护。
遛狗牵绳,
牵的是“安全绳”,也是“责任绳”。
习近平论坚持人民当家作主(2021年)
经过一百年的奋斗,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在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社会历史的国家实现了最广泛的人民民主,人民真正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我们在一穷二白的基础上创造了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奇迹,用几十年时间走完了发达国家几百年走过的工业化历程,跃升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综合国力、科技实力、国防实力、文化影响力、国际影响力显著提升;我国人民生活由温饱不足到全面小康,整体上彻底摆脱了绝对贫困,成为世界上中等收入人口最多的国家;我国长期保持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成为国际社会公认的最有安全感的国家之一。
习近平2021年2月20日在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上的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