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繁荣市场经济的整个链条因素中,金融支持主要表现为金融机构资金和民间借*资金两个渠道;因民间借*的灵活性、便捷性等特征,在短期借*市场的优势较为显著,因此在国家经济建设中发挥了积极肯定的作用(特别时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方面),但因其具有隐蔽性特征,同时也对市场经济和金融执行产生了消极和破坏性影响;基于此国家在不同历史背景下通过立法对民间借*做出了相应规定,分别为:

一、基准利率四倍的时代

1991年8月13日生效的《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那么什么是同类*款利率呢?因*款用途不同,银行规定了不同的*款类别,如:商业*款、公积金*款等,*款类别不同,利率不同,该利率是指基准利率(银行往往会依据*款用途,在同期*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或下浮,如首次住房*款一般下浮5%-15%不等,经营*款一般上浮50%以内);另外计算时应注意同期基准利率,基准利率的规定一般依据借款期限长短设定不同的利率,如1-6个月,6-12个月、1-3年,3-5年及5年以上,不同的期限对应的基准利率不同,故计算利率时应依据借款期限对应相应的同期利率。

二、两线三区时代

2015年9月1日最高院新出台的《关于审理民间借*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施,故,自2015年9月1日起的民间借*使用新《规定》,新规定将民间借*的年利率划分成“两线三区”第一根线,就是法律保护固定的利率为年利率24%,少于等于24%的年利率都受法律保护;第二根线就是年利率36%,超过36%的年利率无效。

以24%和36%为界,划分了三个区。一个是无效区,一个是司法保护区域,一个是自然债务区。也就是说,约定年利率超过36%的,无效,即使借款人已经向出借人支付,都可请求法院判决返还,这部分是无效区。约定的年利率未超过24%,法院予以支持,这就是司法保护区。约定年利率超过24%但未超过36%的,法院不支持也不干预,债务人愿意还的就还,债务人不愿意的,债权人起诉到法院后法院不会支持,债务人已经偿还的,只要没有违背债务人还款的自愿意思表示,不得要求返还,这就是自然债务区

三、LPR时代

LPR指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款市场报价利率。

为繁荣市场经济,更好地规范民间借*市场,同时也为充分肯定民间借*的法律地位,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8日第1809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该司法解释25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该规定于2020年8月20日生效,也就是从此时开始民间借*的利率应等于或小于人民银行公布一年期*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如2022年一年期的LPR值为3.7%,也就时民间借*的年利率最高为:3.7%*4=14.8%。

四、涉及问题

1、最高利率包含哪些费用?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4倍是指用款成本的总计费用。

2、借款期限跨越不同时期法律规定的怎么计算?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案件,借*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