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许诺销售

许诺销售(offering for sale),亦称提供销售或为销售而提供,简言之,就是明确表示愿意出售某种产品的行为。 许诺销售,是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的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许诺销售与销售的区别

许诺销售与销售的区别在于:许诺销售仅仅是一种要约或者要约邀请,而销售则是物权的转移。销售的过程,一般是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支付价款、交付实物,而许诺销售仅仅是提供销售的意思表示。不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都不构成销售行为。

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实施许诺销售的行为,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把许诺销售列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其最直接的意义在于赋予专利权人将专利侵权行为制止在早期,以免造成专利权人的更大损失。

许诺销售权的是什么

许诺销售权,是专利权人有明确表示愿意出售具有权利要求书所述技术特征的专利产品以及禁止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许诺销售专利产品的权利。2000年8月2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我国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正案。此次专利法的修订,适应了现代化高新技术迅猛发展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需要,对专利权提供了更为有效、更为广泛的法律保护。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对原专利法第八条中有关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专利权人的权利进行了扩充,赋予了专利权人的一项新的权利――许诺销售权。

许诺销售是否侵犯商标权

一种观点认为,作为知识产权法的两个重要分支,商标法和专利法在侵权问题上的标准应当是一致的。虽然商标法没有像专利法那样直接规定许诺销售行为属于侵害商标权的行为,但是,参照专利法的规定,应当将未经商标权人许可的许诺销售行为作为侵权行为予以处理。与此类似的是,在未经商标权人许可而实施的进口行为是否侵权问题上,也有类似的观点,即考虑到专利法已将未经许可而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的进口行为规定为侵权行为,则基于同一解释规则,也应当将此类未经商标权人许可而实施的进口行为认定为侵害商标权的行为,不能因为商标法未明确规定而将其排除在侵权行为范畴之外。

另一种观点认为,商标法的问题仍然要从商标法的原理和规则出发,不能简单套用专利法的规定,不能因为专利法规定了许诺销售属于侵权行为,就直接认定未经商标权人许可的许诺销售行为也属于侵害商标权的行为。虽然商标法并未就许诺销售行为作出明确规定,但商标法已经对商标权的保护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根据行为的具体内容,许诺销售行为的性质在商标法上是能够有准确定位的。在很多情况下,未经商标权人许可而实施的许诺销售行为,是足以被认定为侵害商标权行为的。但在侵权行为性质的界定上,不能仅仅以未经许可而“许诺销售”为由即认定其为侵害商标权的行为,而是应当将其归入到商标法既有的侵权行为类型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