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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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金芽、雷群顶经过事前预谋,租用王某的粤N8××××号小型汽车,于2021年1月11日从湖南省耒阳市来到山东省曹县实施盗窃。当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雷群顶在楼下望风,被告人徐金芽使用技术开锁方式非法进入该小区10号楼301室居民袁某家中,盗窃人民币3万元、价值人民币500元的银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300元的银项链、银手链一套。徐金芽、雷群顶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张翠云律师解答:

徐金芽、雷群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户实施盗窃,涉案价值30800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徐金芽、雷群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系累犯,应予重判。

鉴于徐金芽、雷群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雷群顶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作用相对较轻,依法应予以从轻处罚。

雷群顶与徐金芽共同商议实施盗窃,雷群顶积极联系车辆作为交通工具流窜作案,在徐金芽盗窃时负责望风,其与徐金芽在盗窃过程中只是分工不同,不属于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从犯,但雷群顶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作用相对较轻,依法可酌情处罚。

张翠云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