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二,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2,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3,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载明的权利有效期限,应与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一致。
三,农村土地改革:
1、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落实集体所有权,就是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归属,实现集体产权主体清晰;稳定农户承包权,就是要依法公正地将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落实到本集体组织的每个农户;放活土地经营权,就是允许承包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依法自愿配置给有经营意愿和经营能力的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2、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明确和提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法律效力,扩大推进试点范围,总体上要确地到户,从严掌握确权、确股、确地的范围。出台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指导意见。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试点。引导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有序流转。
3、推动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在农村耕地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基础上,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民以多种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以及通过土地经营权入股、托管等方式,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提升农户家庭经营能力和水平,重点发展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专业化集约化农业生产的规模适度的农户家庭农场,使之成为发展现代农业的有生力量。
土地的价值跟你如何去合理利用它,也有相当大的关系。如今土地价值越来越高了,真可谓是寸土寸金。这也有利于农民朋友提高生活质量,也有利于更好的利用农村土地,使其产生更大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