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于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订。

2.《工伤保险条例

于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根据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二、相关配套法规

1.《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于2003年9月颁布。

2.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于2004年11月1日发布。

3. 《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于2010年12月修订并颁布。

4.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于2010年12月修订并颁布。

5. 《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于2010年12月修订并颁布。

6.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7.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于2013年04月25日发布。

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于 2016年3月28日发布。

9.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于2018年12月修订并颁布。

10.《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于2018年12月修订并颁布。

11.《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于2018年12月修订并颁布。

三、其他有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于2018年12月修订并颁布。

第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十七条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第五十九条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第六十一条 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措施,使前款规定的职业病病人获得医疗救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21年6月修订并颁布。

第五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五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于2016年11月修订并颁布。

第三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于2019年4月修订并颁布。

第四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