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8月9日电(记者罗沙、刘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9日发布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窝藏罪和包庇罪的构成要件作出细化规定,明确“情节严重”的情形等。该司法解释自8月11日起施行。

根据这份司法解释,明知是犯罪的人,为帮助其逃匿,为犯罪的人提供房屋或者其他可以用于隐藏的处所,车辆、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手机等通讯工具,金钱等,以窝藏罪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还规定,保证人在犯罪的人取保候审期间,协助其逃匿,或者明知犯罪的人的藏匿地点、联系方式,但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应当依照刑法规定,对保证人以窝藏罪定罪处罚。虽然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但不是出于帮助犯罪的人逃匿的目的,不以窝藏罪定罪处罚;对未履行法定报告义务的行为人,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司法解释,明知是犯罪的人,为帮助其逃避刑事追究,或者帮助其获得从宽处罚,故意顶替犯罪的人欺骗司法机关,故意向司法机关作虚假陈述或者提供虚假证明等,以包庇罪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同时明确,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以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定罪处罚;作假证明包庇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以包庇罪从重处罚。

对于窝藏、包庇犯罪“情节严重”,司法解释规定了六种情形,包括被窝藏、包庇的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窝藏、包庇的人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主义或者极端主义犯罪,或者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且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窝藏、包庇的人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且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窝藏、包庇的人在被窝藏、包庇期间再次实施故意犯罪,且新罪可能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等。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认定窝藏、包庇罪,以被窝藏、包庇的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被窝藏、包庇的人归案后被宣告无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宣告窝藏、包庇行为人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