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从事设备制作、销售、安装及厂房建筑等经营项目,设备的制作销售(不含设备安装费)单独同甲方签订设备采购合同,设备的安装及厂房建筑等内容则另外通过招标后签订建筑安装合同(该合同含设备安装及厂房建筑费用)。现甲方要求我企业将建安合同中的设备安装费用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开具营业税发票,此做法是否正确?(注:建安合同中设备安装费不足合同额的50%.)
【答】:贵公司将自产的设备以中标的形式销售给甲方,后因再次中标,承揽了对此设备安装项目,对于这项经济业务需要缴纳的税种,我们认为符合下列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9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9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合同内容适用上述第六条规定,将销售设备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安装设备收入缴纳营业税。甲方要求贵公司取得安装收入部分因按规定缴纳了营业税,应开具建筑业发票,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混合销售与兼营的区别
1、实践中,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容易混淆,两者的共同点是都包括销售货物与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两种行为。不同点是混合销售行为强调在同一项销售行为(同一业务)中存在两者的混合且价款难以分清,兼营行为强调是在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存在着两类不同性质的应税项目,即不是在同一销售行为(同一业务)中发生或不同时发生在同一个购买者(客户)身上。因此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判定标准,主要是看其销售货物行为与提供劳务的行为是否同时发生在同一业务中,如果是,则为混合销售行为;如果不是,则为兼营行为。
2、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性质有别,故其纳税原则也不相同。前者是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为标准划分,就全部销售收入(营业额)只征一种税,或征增值税,或征营业税;而后者强调纳税人能够分别核算、准确核算,则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否则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和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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