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作为刑辩律师,纵观刑事犯罪,几乎90%的刑事案件定性为诈骗罪,笔者就该罪名由浅及深的科普:首先,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上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大家参考法律条文可能还不能理解该罪是怎么构成或者什么情况下涉嫌该罪名,笔者就从以下几个方面,逐一解答:

一、本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或者说达到什么条件涉嫌诈骗罪?

 (一)普通诈骗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 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安徽省为五千、五万、五十万。(注:各省标准有所不同,视具体省市而定)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二)电信网络诈骗

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注:目前电信诈骗全国统一为三千起步,无差异)

二、本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样的呢?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公私财物所有权;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为使用欺诈方法(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笔者通过相关规律法规及办案实务,整理以下几种虽看似涉及到其他罪名,实际仍然应当以诈骗罪起诉的:

1、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利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身公积财物的行为。

2、以使用为目的, 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 成者使用伪造的停止流通的货币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3、以虚假、 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子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4、以介绍婚姻为名, 与被介绍妇女串通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很大的,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5、 对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实施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行为,有民包尊的,分别以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抢夺罪等定罪处罚。

6、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7、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这几种属于典型,还有更多不同的案例值得深究,笔者暂写至此,希望大家不吝赐教,欢迎互相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