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阴检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张杰,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011988********,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住安康市汉滨区**镇**社区**组**号。2021年2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汉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汉阴县看守所。

本案由汉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杰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4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7日6时40分许,被告人张杰驾驶陕GK****号轻型栏板货车载乘员赖某某沿316国道自东向西行驶至316国道**处(汉阴县**镇*村**组路段),适遇王某某驾驶陕GL****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国道自西向东行驶,在会车过程中,被告人张杰驾驶的陕GK****号货车驶入道路左侧与王某某驾驶的陕GL****号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受伤,后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张杰未采取任何处置措施立即驾车逃离现场,因车辆故障无法继续行驶,张杰遂将肇事车辆停放在本县**镇**村**路更换车辆轮胎,但仍不能行驶,张杰又卸下车牌,将车牌藏于高速公路桥墩上,后同赖某某返回家中。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杰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秦晋

检察官助理 胡进

2021年5月1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张杰现羁押于汉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光盘8张、相关证据材料共7页。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被害人附带民事诉状3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