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22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新《立案追诉标准(二)》),自5月15日起施行。相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此前《刑法修正案(十一)》加大力度惩治民营企业内部发生的侵害民营企业财产的犯罪,进一步提高和调整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的刑罚配置。为此,新《立案追诉标准(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5种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采用与受贿罪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相同的入罪标准,对国企民企、内资外资、中小微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予以同等司法保护,充分体现和落实产权平等保护的时代精神。此次修改对相关罪名具有重要影响。
一、新《立案追诉标准(二)》中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变化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对于《刑法》第163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271职务侵占罪、第272条挪用资金罪等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刑罚做出了调整。本次新《立案追诉标准(二)》对《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相关修改进行了对应调整,体现出立法者对打击侵害民营企业财产犯罪的严厉态度。
(一)《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相关犯罪刑罚的调整
2017年刑法《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与受贿罪、贪污罪的自由刑量刑档次划分一致,结合本次新《立案追诉标准(二)》可以发现,有权解释机关对于将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在量刑标准上趋同处理是早有预示的。只不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发布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中“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标准参照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数额标准的二倍执行,而如今以数额标准区分二者社会危害性的观点被证实或许不属于有权解释机关的原意。
(二)新旧《立案追诉标准(二)》相关犯罪立案追诉标准对比
旧《立案追诉标准(二)》新《立案追诉标准(二)》第十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第十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第十一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第十一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第八十四条【职务侵占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第七十六条【职务侵占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第八十五条【挪用资金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第七十七条【挪用资金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三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需要注意的是,旧《立案追诉标准(二)》发布于2010年,此后上述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实际上于2016年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修改。根据2016年司法解释第11条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也即“入罪标准”)的数额起点,按照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的二倍执行。新《立案追诉标准(二)》施行后,上述四罪在立案追诉标准上取消了此前的“二倍”标准,与其所对应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实现了完全一致,符合最高检、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新《立案追诉标准(二)》答记者问中所说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5种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采用与受贿罪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相同的入罪标准”。
二、新《立案追诉标准(二)》施行后的影响
新《立案追诉标准(二)》施行后,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不仅在入罪标准方面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而且对该类犯罪的量刑和相应刑事辩护策略、刑事控告业态也将产生不小的影响。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量刑变化
新《立案追诉标准(二)》施行后,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从量刑档次和入罪标准上基本形成了统一。根据最高检、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表态,新《立案追诉标准(二)》是结合了“两高”近期正在研究起草的司法解释,未来对国企民企、内资外资、中小微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予以同等司法保护,以充分体现和落实产权平等保护的时代精神。因此可以预见的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升格法定刑的数额标准在未来也将通过制定新的司法解释的方式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升格法定刑数额标准实现统一。笔者整理并预测新《立案追诉标准(二)》及正在修订的司法解释施行后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相同金额下自由刑的变化如下。
罪名修订前修订后(含正在修订)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6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40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600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3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0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00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6万元以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00万元以上,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000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3万元以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00万元以上,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500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职务侵占罪6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40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600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3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0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00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资金罪非法活动6万元以上的,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10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非法活动600万元以上,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100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数额标准尚不明确)非法活动3万元以上的,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5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非法活动300万元以上,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50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数额标准尚不明确)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辩护与控告
新《立案追诉标准(二)》发布后迅速成为刑事辩护律师讨论的重点,不仅仅是因为其中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发生了变化,更是因为其中蕴含的有权解释机关将其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同等视之的解释态度。有相当部分的业界同行表示,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同样的社会危害性和可处罚性?《刑法》是否应该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予以相比较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更大力度的保护?过去我们认为,《刑法》对相同犯罪数额下具有公职人员身份的职务犯罪主体予以更大力度的惩罚,是为了强调公职人员在社会运行层面承担着更加重要的责任,代表着党和国家的执政形象,因此对任何破坏其职务廉洁性的行为都应该从严打击。而如今将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处罚与前者等同视之,是对国企民企、内资外资、中小微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予以同等司法保护,还是在从严打击的背景下相对降低了对公职人员的处罚力度,这一问题仍然值得商榷。
无论如何,新《立案追诉标准(二)》及后续正在修订的司法解释相继出台后,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刑事辩护和刑事控告业务都将发生重大变化。一方面,既有司法解释的变化将会涉及到一系列的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从旧兼从轻原则要求司法机关审查相关犯罪行为发生在司法解释施行之前或是之后,但由于相关司法解释未能一次性出台,导致相关犯罪在立案追诉标准发生变化的同时升格法定刑的数额标准尚未变化,也因此必会产生相应的量刑分歧。
另一方面,本次修订展现出对侵害民营企业财产犯罪的严厉态度是否会对相关犯罪的辩护和控告生态产生重大影响,这一问题尚未得到现实的印证。在过去,以刑事手段打击侵害民营企业财产犯罪更多依赖企业的维权意识和追究决心,相关刑事控告业务对律师和企业前期证据收集工作提出了较高要求,这也导致了民营企业职务犯罪被追究的现实程度有限,客观上滋长了相关犯罪,使其变得更加猖獗。以此前《刑法修正案(十一)》和本次新《立案追诉标准(二)》为契机,未来这一情况是否能够得到扭转,还需要现实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