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黎川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伐林木案,被告人肖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2000元,依法退还被害人。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至9月晚上,被告人肖某携带手电筒、单手锯等工具,多次窜至黎川县龙安镇某村小组被害人熊某等人的山场砍伐杉树,并将盗伐的杉树销售给他人,共计得款2000元。经林业部门鉴定,砍伐杉木蓄积为2.7783立方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林木2.7783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鉴于被告人肖某具有坦白情节、前科劣迹,且认罪认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盗伐林木犯罪,是危害我国森林及其他林木的最主要的犯罪之一,不仅侵犯了国家、集体或个人对林木的所有权,而且容易造成水土流失,引发自然灾害,破坏生态环境。少数人员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就地取材,不仅触犯了法律,也在一定程度上对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保护森林资源,人人有责,任何破坏环境的行为都将受到惩罚!近年来,黎川县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裁判,倡导尊重自然、爱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推进“绿水青山”保护,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办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盗伐林木罪“数量较大”的起点,为2立方米或者幼树100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于一年内多次盗伐、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滥伐林木的数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