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能够实行所有社会行为的基础就是拥有设了生命健康的权利,人们从出生起就已经享有了民事权利能力,生命权、健康权等自然也就饱含在内,只要涉及到人身损害的案件,就必不可少对于生命权、健康权产生纠纷,纠纷的一般矛盾点在于经济赔偿,这三种权利究竟是什么意思,有什么区别,又应当如何赔偿,这是我们今天这篇文章所要解决的问题,对该问题我们以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作为案例,同时科普关于原被告之间的相关法律知识。

经典案例

天津西青区男子宋某在下楼取快递折返时,在半路上遇到了同住该小区的邻居王某带着狗散步,宋某在经过王某身边时,被突然扑上来的狗咬伤,在就诊过程中,王某自行承担了2721.32元医疗费用,并且因为该伤产生交通费156元,以及请假误工费600元。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宋某认为一切起因都是王某所养宠物犬造成,对于自己的犬只的行为作为饲养人的王某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自己的所有损失,可宋某多次找上门都未能见到王某本人,宋某认为王某逃避的行为很明显是想要逃避责任,因此直接将其告上了法庭。

天津市在西青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件,在调查了案件的真实性并了解了案件的具体情况后,向被告王某发送传票,但被告王某并未出庭,没有出庭意味着什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这意味着被告放弃了当庭合法抗辩权利的机会,法院对此案做出了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和一般判决在法律上是具有同样效率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最终判决结果判定,王某作为宠物饲养人,应当承担所有责任,判决其在有限时间内,赔偿宋某所有费用共计3477.32元。

案件分析

在该案中,宋某和王某的行为就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下,这三种权利究竟有何不同,这三种在表述上不同的权利,在实际的现实运用中却往往是联系在一起的。

顾名思义,生命权就是在生命安全利益受到侵害时,所被侵犯的权益,侵害生命权的最终结果必然是受害者生命的中止。而健康权在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方面,明显是更轻一点的,人不再健康,人体技能的完善性被破坏,整体的功能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损伤,但一般经过治疗可以恢复一定健康,不会危害到生命。

而身体权和健康权之间有一定的重合相似性,身体权是指一个人身体被侵害,情节较轻的时候可以指非法搜身,一些带有侮辱性的侵扰等,情节较严重时,可能就直接涉嫌破坏一个人身体的完整性,也就是俗称的缺胳膊少腿,或对某器官的强制性使用。

因为一些案件中,三种权利的侵犯通常是合并的,因此,干脆就一起组成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的类别,在该种类别内,一般依据《民法典》侵权相关行为进行判决。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在此时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就属于侵权者和被侵权者之间的关系,简单来说就是侵权关系,当然如果出现共同侵权行为,比如说一方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所有权,另一方处于报复又故意侵犯了其的人身权利,那么这种情况下就属于共同侵权关系。

原被告之间的关系,会随着二人的身份以及行为发生一定改变,在同一个案件中,原被告之间可能有数个关系。

以以下侵权案件为例:作为个体工商户的汤某将自己厂子里的下水道等项目承包给了张某,由张某找来许某施工。在施工期间,汤某从王某那买了一车红砖,许某在运砖的时候发生事故,家属将汤某、张某、王某一起告上了法庭。在该案中,原告许某和被告张某之间既属于侵权关系,又属于雇佣合同关系。

面对侵权行为关系,作为受害者一方应当勇于利用法律的武器给自己讨回公道,积极举证,维护自己应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