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享有会见在看守所羁押、在监视居住执行机关监视居住、在监狱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合法权利。会见申请的提出、许可以及会见均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会见要求、会见规定,公安机关同时应当保障辩护人的会见权。

(一)提出会见申请的时间

1.会见申请一般发生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委托辩护人之后。

《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简单来说,辩护人主要为三种类型:(1)辩护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不同辩护人的身份,会见申请的程序不同。在整个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能委托辩护律师。当案件侦查终结,公安机关将案件送交检察院审查起诉,至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进行审判、进入上诉阶段等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才可能委托除律师之外的其他人为辩护人。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了辩护人之后,便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会见申请。

2.会见申请提出的时间、次数无限制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该规定并没有规定会见申请提出、截止的时间,也没有要求只能在侦查阶段进行会见,因此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仍然是在押的状态,无论在侦察阶段、审查起诉、审判阶段,辩护人都是可以提出会见申请的。

(二)会见申请的程序

1.辩护人是律师的会见申请程序

第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两名律师。委托2名律师的,2名律师可以共同会见,也可以单独会见。其中,律师可以带1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

第二,(1)携带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的原件,前往当事人所在的看守所、或被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监狱。(2)如果需要翻译人员的,需要向办案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同时看守说或监视居住执行机关应当查验公安机关的许可决定文书。(3)律师会见时需要律师助理随同参加的,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助理会见在押人员的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或者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第三,看守所或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查验律师携带的上述文件后,(1)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能当时安排的,应当当时安排;不能当时安排的,应当说明情况,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同时通知办案部门,无需再经过办案部门的批准。(2)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在收到律师会见申请后5日以内安排会见。

2.辩护人是律师之外的其他人的会见申请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34条明确规定,其他辩护人应当经法院、检察院的许可,才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因侦查阶段只能是辩护律师提出会见申请,当案件进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判(包括上诉、抗诉)阶段,其他辩护人可以提出会见申请,自然需要经过该两机关的许可。

3.特殊案件的会见申请程序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案件,办案部门在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或宋监视居住执行机关监视居住时,应当书面通知该两机关。当律师提出会见申请时,也需要向办案部门提出申请并得到许可。

(三)会见申请的会见要求

提出会见申请后,一般情况下,在符合程序要求后便可以会见当事人,但因为案件的特殊性,有时会见申请并不一定得到许可,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不符合程序要求,即没有携带全文件资料、证件,或没有得到法院、检察院、办案部门的许可;

(2)有碍侦查,即如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或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

(3)涉及国家秘密,可能泄露国家秘密。当然,会见申请也并不是绝对不被许可,一般公安机关不许可会见的,应当说明理由。当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后,公安机关应当许可会见。

(4)不符合会见规定,违反看守所、监视居住执行机关、监狱管理的有关规定,未恪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如传递违禁物品、私自传递书信、钱物、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人员使用、未经同意对会见进行录音、录像和拍照、实施与受委托职责无关的行为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妨碍看守所、监视居住管理秩序的行为。

凡不符合要求的会见或会见申请,其会见申请不被准予;被准予的会见,看守所或者监视居住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制止,对于严重违反规定或者不听劝阻的,可以决定停止本次会见,并及时通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所属的律师协会以及司法行政机关。

(四)会见申请中对司法机关的要求

1.对于司法机关而言,应当保障律师履行职责需要的会见时间和次数。同时律师会见在押人员时,应当遵守看守所、监视居住执行机关、监狱的作息时间。

符合会见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会见许可,并保障辩护的会见权;不符合会见条件的,应当做出不准予会见的决定,并说明相应理由。同时,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也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违反该规定的不仅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如果律师会见时,认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会见时,可以向所在机关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投诉,也可以向其所执业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维护执业权利。情况紧急的,可以向事发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申请维护执业权利。

2.辩护人的会见申请符合规定后,看守所或者监视居住执行机关应当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保障会见顺利进行。同时,在会见中,公安机关不得监听,也不得派员在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