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该条至少明确了以下有关违约责任的通用规则:1.什么是违约?2.违约行为的形态;3.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4.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5.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承担方式的规定。本条是对违约责任的一般性规定、总括性规定,也是以间接方式确认了非违约方在一方违约后所享有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施行定金罚则等违约救济权。

【适用要点】

1. 违约责任与合同债务有何区别?区分违约责任与合同债务有何实践意义?

债务是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当事人当为的行为,而责任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或承担其他负担的表现。

2、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有哪些?

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也就是合同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当承担的后果。违约责任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责任形式。

一般认为,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包括:(1)合同已经成立并且有效。违约责任的产生以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不以合同义务的存在为前提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不是违约责任。如果合同关系并不存在(如尚未成立、已被解除、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则不可能发生违约行为,任何一方当事人也不能基于合同请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2)存在违约行为。其形式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3)违约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合同当事人。 (4)违约行为在后果上对合同相对人的债权造成侵害,并导致债权人依据合同所享有的债权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5)行为人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合同义务是由自身原因引起的,且没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免责事由。

3. 违约行为有哪些形态?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将其概括为两种,即“不履行合同义务”和“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1)“不履行合同义务”。第一种是拒绝履行,即债务人能够履行合同义务却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拒绝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第二种是履行不能,又称给付不能,是指依据事实或者法律规定,作为债权客体的给付发生不可能。履行不能包括事实上的履行不能、法律上的履行不能

(2)“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即不完全履行。《民法典》中还存在两种违约行为形态的法定分类:可以分为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可以将违约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前者是指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债务,且不享有履行抗辩权等正当理由。

4. 如何判断当事人一方是否违约?

具体而言:(1)对于有履行期限要求的合同义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时,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即构成违约。一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如果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亦构成违约,即所谓预期违约;二是当事人对履行期限约定不明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请求债务人履行,但应当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该“必要的准备时间”即成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如果该期限届满之时债务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其行为就构成违约。

(3)对于合同附随义务,是否违反这一义务,无法以时间为标准进行判断,只要债务人没有履行该种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通常标准,即构成违约。

(4)对于从给付义务,债务人的义务违反同样无法以时间进行判断,只要债务人没有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通常要求,其行为就构成违约。

5. 如何判断当事人的违约构成根本违约?

由于根本违约是违约行为严重到足以导致对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所以要判断根本违约构成与否,在根据合同内容判断当事人一方是否违反合同义务时,关键在于如何透过合同文本内容发现合同目的。

6. 债务人未违反任何合同义务,依法本不成立违约责任,但当事人双方特别约定,在某些情况下,某行为视为违约行为的,该行为是否构成违约行为?

例如,某《信托*款合同》约定:“借款人具备从事其目前从事业务所必需的所有许可、资质、证照,且其签署的相关经营合同、协议及对相关经营合同、协议的任何修订和补充均为真实、合法、有效、可执行。若借款人由于相关资质、证照等原因而受到行政机关质疑或导致相关协议出现无效或可撤销风险的,则视为借款人违约,*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的约定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其中,借款人从事其目前从事业务所必需的所有许可、资质、证照,假如欠缺一份或若干,或受到行政机关质疑,不但未违反还本付息的主给付义务,而且至少在某些情况下未违反信托借款合同项下的法定义务,这在通常情况下不构成违约。但因有《信托*款合同》的上述约定,即使借款人举证证明其不构成《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以下规定的违约行为,也排除不了违约行为及违约责任的成立。

7. 欺诈能否构成违约?

五个方面具体分析:

(1)欺诈发生在合同履行阶段,而非合同订立之时。在此场合,只能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以下的规定,构成违约责任救济,不可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或第一百四十九条关于可撤销的规定。

(2)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欺诈构成违约。例如,某《商厦项目转让协议书》约定:“因甲方隐瞒事实真相或未充分披露,出现第三人对本协议所指的土地使用权及项目开发权提出权利要求,或因甲方其他原因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视为甲方单方违约,甲方按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转让人不披露目标公司的经营状况,构成股权转让的瑕疵,应当类推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物的瑕疵担保规则)、第六百一十七条(竞合规则)、第六百二十一条(检验期间规则)等关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

(4)欺诈虽然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但该因素持续到合同生效履行的过程中,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的规定,构成先期违约(预期违约),或者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等规定,构成瑕疵履行或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在这些情况下,应当允许债权人追究债务人(欺诈者)的违约责任。

(5)欺诈虽然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但属于其后违约的重要或关键因素,虽然其后的违约完全符合违约责任成立的要件,但将欺诈一并考虑进来,至少在某些合同中具有意义。例如,在消费者合同的场合,其后的违约仅仅是瑕疵,单凭这一点尚难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而将欺诈纳入,则可以追究商家惩罚性赔偿的责任。

8.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民法典》对于违约责任采用的并非是过错责任原则,而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有人称之为严格责任原则。在严格责任之下,除非存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否则即使违约方无过错,也仍然要承担违约责任。

有些情形下,仍然需要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适用过错规则。事实上,《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和分则也规定了若干过错责任:在通则中,预期违约责任(第578条);双方违约责任(第592条)。在分则中,供电人责任(第651、652、653、654条);赠与人责任(第660条第2款、第662条第2款)承租人的保管责任(第714条);承揽人责任(第781、784 条);建设工程合同中的过错责任(第 800、801、802、803、804条);承运人责任(第823、824、832条);托运人责任(第825条);寄存人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责任(第893条);保管人责任(第894条第2款、第897条);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责任(第929条)等。这些规定宜理解为关于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特别规定,意味着在违约责任中并非完全不考虑过错,由此也体现出《民法典》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以无过错责任为一般原则、以过错责任为例外原则。

9. 非违约方在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时,是否需要证明其遭受了损害?

一方面,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并不一定必然会给另一方带来损害。另一方面,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对方造成了损害,但此种损害可能难以确定,特别是要由对方当事人就其遭受的损害数额、损害与违约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举证,十分困难,可能使非违约方放弃损害赔偿的请求,而选择其他的请求,如实际履行、违约金责任、定金责任等。因此,损害赔偿以外的违约责任形式并不要求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前提。所以,损害事实不应成为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10. 当事人一方以其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为由提出抗辩,是否影响对其违约行为的认定和违约责任的承担?

我国《民法典》采取的是以无过错责任为主、以过错责任为辅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在此原则之下,除法律明确规定以过错责任作为归责原则的情形外,应当严格遵循无过错责任原则。

11.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至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的继续履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以及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后的损失赔偿、支付违约金、履行定金罚则等,均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12. 作为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继续履行与原合同债务的履行有何不同?

继续履行的方式因债务具体内容的不同而有差异,常见的有给付金钱、财物、土地、房屋、票证等。作为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继续履行与原合同债务的履行相比,有以下不同之处:一是履行的时间不一致,继续履行的时间晚于原合同债务的履行时间;二是继续履行增加了国家的强制;三是继续履行属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之一,不是单纯的合同债务的履行。

13. 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责任,应当具备哪些构成要件?

(1)存在违约行为。(2)不存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3)非违约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在违约方具备可能履行的条件下,是否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取决于非违约方的选择。

14. 债务人违约,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采取哪些补救措施?

所谓“采取补救措施”,是指在当事人违反合同的事实发生后,为防止损失发生或者扩大,而由违约方依法律规定或者约定采取相应措施,以给权利人弥补或者挽回损失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一般认为,《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采取补救措施”,主要指向的是《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15. 退货是否意味着解除合同?

退货若为解除合同,则应当以存在解除的意思表示甚至是反对合同的成立并生效为必要。如果退货时没有解除合同、,请求支付价款的权利和支付价款的义务将继续存续。

16. 违约行为未给非违约方造成损失时,非违约方能否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指违约方向非违约方支付一定数量的金钱,以弥补其对非违约方所造成的损失,故又称违约损害赔偿金, 赔偿损失的制度目的在于弥补非违约方的损失,具有补偿性,因此在违约行为并未给非违约方造成损失时,非违约方不能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17. 我国《民法典》上所称的违约损害赔偿金是补偿性赔偿金还是惩罚性赔偿金?

可分为约定赔偿金与法定赔偿金两种。约定赔偿金是指非违约方可径直依据其约定的数额或计算方法请求违约方赔偿损失。法定赔偿金是指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约定的情况下,依据法律规定确定违约方的赔偿金额。

法定赔偿金通常都是补偿性的,也即以弥补非违约方因违约方违约而造成的损失为原则。惩罚性赔偿金则是指在民事特别法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经营者对于消费者实施欺诈行为而导致后者损失的,按照后者损失的N倍数进行赔偿。如无别说明,《民法典》上所称的违约损害赔偿金都是补偿性赔偿金。

18. 违约行为未给非违约方造成损失时,非违约方能否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可分为惩罚性违约金和赔偿性违约金。惩罚性违约金,又称固有意义上的违约金,是依当事人的约定或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违约行为所确定的一种制裁,故又称违约罚。非违约方除可以请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外,还可以请求其继续履行。如果合同约定的惩罚性违约金过高,违约方请求减少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公平、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予以衡量。赔偿性违约金是损失赔偿额的预定,其目的在于填补非违约方因对方违约所遭受的损失,因此,赔偿性违约金的数额应与非违约方遭受的损失大体相适应,如果约定的赔偿性违约金低于或者过分高于非违约方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进行调整。换言之,如果可以确定案涉违约金系赔偿性违约金,则在违约行为未给非违约方造成损失的情况下,非违约方不能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19. 当事人就合同中某一专门事项特别约定了违约责任条款,非违约方能否要求将其适用于合同的其他事项?

如果无明确规定,不宜将就专门事项作出的特殊约定条款扩大理解为整个合同通用。

20. 合同履行中,因债权人单方过错使债务人未能履行合同,债务人应否承担违约责任?

据合同风险分配规则,履行障碍的风险由造成障碍者承担,即债权人造成了履行障碍,其过错行为致使债务人未能履行合同,当然应由债权人承担合同未能履行的法律后果。

21. 当事人能否事先约定免除或限制其在将来可能承担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此外,根据自愿原则,当事人还可以设定免责条款以限制和免除其在将来可能承担的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的事先约定,从根本上说是由合同自由原则决定的。 特殊情况下对这些条款的效力作了限制性规定。如《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换言之,如果当事人事先约定免除或者限制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违约责任条款,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是有效的。《民法典》第六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瑕疵承担的责任,因出卖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的,出卖人无权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22. 当事人一方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是否可以不经证明违约已对其造成严重损害后果而直接解除合同?

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以后,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在一方拒绝履行的情况下,另一方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也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金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已表明违约当事人完全不愿接受合同约束,实际上已剥夺了非违约方根据合同所应得到的利益,从而使其订立合同的目的落空,因此,非违约方没有必要证明违约已造成其严重的损害后果便可以解除合同。

23. 违约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

一般情况下,应当承认合同解除权由守约方享有,违约方原则上不应当享有解除权。符合下列条件,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实际上赋予了违约方在特殊情形下享有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除合同的权利,只是其所享有的仅仅是申请司法解除合同的权利,而非解除合同的权利,该款并未规定违约方的解除权或者形成诉权,而是司法的解除权。在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除合同后,违约方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合同解除而减少或者免除。

24. 关于本条与其他相关规定的适用关系问题。

本条规定在《民法典》“合同编”第一分编通则部分,是对违约责任所作的一般规定。在“合同编”第二分编典型合同部分或其他法律对各种有名合同的违约责任设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原则,应当优先适用该特别规定来确定违约责任;“合同编”第二分编或其他法律没有设置特别规定的,方可适用本条的一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1. 银行卡网络盗刷纠纷中,发卡行能否以持卡人身份识别信息和交易验证信息相符为由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西支行与徐欣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持卡人提供证据证明他人盗用持卡人名义进行网络交易,请求发卡行承担被盗刷账户资金减少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卡行未提供证据证明持卡人违反信息妥善保管义务,仅以持卡人身份识别信息和交易验证信息相符为由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 抵押人未按约办理抵押登记,对债权人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与陈志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以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抵押人未依抵押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债权人依据抵押合同主张抵押人在抵押物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抵押权人对未能办理抵押登记有过错的,相应减轻抵押人的赔偿责任。

3. 电信业务经营者以其未告知事项限制或停止对消费者服务的,是否构成违约?

刘超捷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电信服务企业在订立合同时未向消费者告知某项服务设定了有效期限限制,在合同履行中又以该项服务超过有效期限为由限制或停止对消费者服务的,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公报案列

1. 用人单位依据末位淘汰制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及薪资,是否构成违约?

戴为军诉台玻长江玻璃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依据末位淘汰制对员工实行奖优惩劣,对排名靠后的员工采取调岗调薪等措施,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只要该调岗调薪行为是基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合理需要,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劳动者主张该调岗调薪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 专利权许可或转让合同履行过程中,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是否影响合同的效力?专利权人是否仍可要求违约方就之前的违约行为支付违约金?

北京朗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汇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之前已经签订的专利权许可或转让合同并不因此而无效,上述合同因专利权无效而不能履行的,当事人可以据此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合同尚未履行的部分是否一概不再履行,应根据未履行部分涉及的利益是否系因行使专利权所直接获得的利益进行判断。专利权许可费、转让费、侵权损害赔偿等均属于专利权价值的对价,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权利人无权要求继续履行。如果未履行部分系因当事人违约行为而应承担的违约金,由于违约金通常并非直接对应于专利权的价值,而是对应当事人的违约行为,专利权宣告无效对此并不具有溯及力,专利权人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未支付的违约金。

3. 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承担条件能否对抗根本违约?

香港锦程投资有限公司与山西省心血管疾病医院、山西寰能科贸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在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况下,违约方以合同约定的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需具备的前提条件尚不具备为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

4. 开发商擅自改变预售房屋的建筑事项,但已经过行政审批且符合建筑规范,是否构成违约?

黄颖与北京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开发商违反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约定,擅自改变所交付房屋的建筑事项,尽管已经过行政机关审批且符合建筑规范,但不能成为开发商不构成违约或者免除违约责任的理由。

案例来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7月8日民事判决书,载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主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2期。

5. 商业银行在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时,应当履行哪些法定义务?商业银行没有履行法定义务,是否构成违约?

周培栋与中国农业银行湖南衡阳市江东支行储蓄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对于《商业银行法》规定的保证支付、取款自由、为储户保密应当进行全面理解。保证支付不仅是指银行不得拖延、拒绝支付,还包括银行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履行支付义务;取款自由,不仅包括取款时间、取款数额上的自由,在有柜台和自动取款机等多种取款方式的情况下,还应当包括选择取款方式的自由;为储户保密不仅是指银行应当对储户已经提供的个人信息保密,还包括应当为到银行办理交易的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的环境。商业银行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的,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例来源: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7月28日民事判决书,载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主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2期。

6. 犯罪分子利用自助银行或ATM机实施犯罪活动,应由储蓄合同的哪一方当事人防范及承担相应损失?

顾骏与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储蓄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依照《商业银行法》第六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对利用自助银行和ATM机实施的各种犯罪负有防范义务。犯罪分子采取在自助银行门禁系统上安装盗码器的方法,窃取存款人的银行卡信息和密码造成存款人损失的,如果存款人没有过错,商业银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来源: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12月20日民事判决书,载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主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4期。

7. 医疗机构擅自改变医疗方案,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郑雪峰、陈国清与江苏省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医疗机构履行医疗服务合同时,在非紧急情况下,未经患者一方同意擅自改变合同约定的医疗方案,属于《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对应《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来源: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11月18日民事判决书,载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主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8期。

8. 消费者因犯罪行为遭受损害时经营者是否构成违约?此类纠纷能否适用损失补偿规则?

李萍、龚念与广东珠海经济特区五月花饮食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要旨:消费者在履行消费服务合同过程中,因犯罪行为遭受人身、财产损害,对于经营者是否违约,应当从其是否尽到了合理谨慎注意义务来判断。如果经营者即使给予了应有的注意和防范,也不可能发现或者防范他人的犯罪行为,则不构成违约,不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鉴于消费者是在实施有利于经营者获利的消费行为时使自身权益受损,为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受损结果,可以结合双方的经济状况,由经营者酌情给予消费者一定的经济补偿。案例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年11月26日民事判决书,载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主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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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是否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河南宏盛建筑有限公司与郑州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法律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案件概要:再审申请人河南宏盛建筑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民终1548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就案涉《教学综合楼工程承包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宏盛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等问题产生争议。

宏盛公司认为,二审判决认定案涉合同无效,但仍维持一审法院关于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判决,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对本案予以再审。

裁判结果: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认为,违约责任以合同成立生效为前提。二审判决认定案涉《教学综合楼工程承包合同》无效,但却酌定宏盛公司承担合同总价款20%以内的违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存在瑕疵。合同无效后,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案涉《教学综合楼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工程施工日期为一年, 宏盛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按约定完成了建设工程施工义务,按时完工、交付工程,对于工期延误应承担主要责任。就合同无效后的赔偿范围而言,鉴于案涉工程工期延误主要是由宏盛公司造成,工期延误确实对电子信息学院造成了较大损失,一二审判决判令宏盛公司承担合同总价款20%的责任,并无不当。综上,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宏盛公司的再审申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6855号民事裁定书,中国裁判文书网2020年1月14日公布;审判人员:谢勇(审判长)、万会峰、张淑芳;裁判日期:2019年12月30日。